投资者关系
Investor Relations
案例

打破“刚性兑付”,理性认识风险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王先生是某证券公司的客户,2022年6月在证券公司业务员李某的推荐下,购买了两款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A和B。王先生称购买产品前,李某承诺这两款理财产品是保本保收益的固收类产品,不会有亏损。但自己购买后,两支产品受市场影响,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亏损。王先生认为证券公司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故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湖北调解工作站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赔偿损失。 

二、主要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并且给出保本的承诺,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认为产品的销售过程合法合规,且产品风险等级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的,故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调解过程 

工作站调解员接到双方的调解申请后,了解到两项关键信息:(一)投资者此前多次在该证券公司购买同类型的理财产品,未发生亏损,故认为此类产品比较可靠,遂主动向业务员李某咨询产品A和B,后自行通过手机下单购买。(二)投资者称李某在其购买产品前,承诺两款产品保本保收益,但并不能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 

于是调解员就上述两项信息,向双方进一步了解情况:投资者认为,虽然是自己自愿购买,但李某在自己购买前不仅没有正确提示产品风险,反而承诺该产品保本保收益,对自己构成严重误导,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表示:经自查,李某在营销过程中从未向投资者承诺过保本保收益。但李某确实在产品发生亏损后,投资者多次致电要求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情况下,为劝说投资者继续持有产品等待行情好转,表示过可以赔偿其到期赎回时的本金损失。证券公司认为该协商方案公司并不知情,属于员工与客户之间的个人行为,公司自身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之间存在的分歧,调解员首先结合资管新规向投资者说明理财产品刚性兑付已成为历史,要重新正确认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风险。调解员向投资者发送了多条银行、券商理财产品在2022年产生大幅回撤、出现亏损的新闻,引导投资者正确理解、认识市场风险和产品风险。其次调解员就证券公司李某在纠纷协商过程中,承诺补偿到期本金损失的情况,与证券公司交流看法。由于赔偿承诺是李某在工作时间代表公司处理纠纷时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能单纯认为是个人行为,公司的纠纷处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存在明显的瑕疵。调解员通过调取相关审判案例向双方说明了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给出了合理的调解建议。 

最终,通过调解员释法明理,投资者理解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不代表“固定收益”的意义,愿意放弃过高的赔偿诉求。证券公司也认识到了自己在纠纷处理工作中的欠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圆满解决。 

四、案例启示 

2022年1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无论是券商还是银行的理财产品净值都将随市场行情波动。 

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而言,面对新形势,要根据政策变化,因势利导,及时加强员工合规培训,提高员工规范执业能力;做好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 

另一方面投资者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充分认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根据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合适的产品,全面了解产品风险情况,准确认识产品可能亏损的风险,理性应对,做到“买者自负”。 

 

“带单喊单”不合规 居间责任要压实

一、案情概要  

投资者白先生通过某直播平台认识了期货居间人张某。张某声称如白先生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可由专业导师李老师免费向白先生提供期货交易指导。张某向白先生提供了李老师的直播课程,白先生随后在某期货公司开立交易账户,张某为居间人。开户成功后,白先生根据李老师的交易建议进行期货买卖操作。在2个月内,白先生亏损近5万元。白先生认为期货公司与张某串通欺骗其从事期货交易并要求期货公司赔偿其5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后,白先生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二、主要争议  

一是张某是否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是否存在“带单喊单”的行为;二是期货公司是否对居间人履行了管理职责;三是期货公司和张某是否应该对投资者白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案后,分别向期货公司和张某了解情况。期货公司称,白先生开户时其已依法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依法依规对白先生进行风险评测及匹配,并多次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开户后,期货公司依法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公司员工未向白先生提供任何交易建议,而且白先生所指的“李老师”不是其员工,不存在任何串通欺骗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情形。但对于居间人张某确实疏于管理,没有向投资者提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调解员向白先生核实,所谓的“李老师”除开展期货交易视频直播教学日常通过微信向先生发送其他人听取其建议后的投资成果,并向白先生发送详细、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内容包括期货品种、合约名称、方向、价位、止盈点、止损点等,经过对比聊天记录中“李老师”发送的交易建议与白先生的历史交易记录发现,证明白先生确实是按照交易建议进行交易。张某也承认,其作为居间人介绍“李老师”给白先生的目的是从事“带单喊单”业务,以此吸引投资者,并逃避监管责任。 最终,经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组织调解,期货公司及居间人张某同意退回部分交易佣金及返佣,三方当事人就调解方案达成共识,并签署调解协议。 

四、案例启示 

“带单喊单”即所谓的“老师”“专家”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虚构、夸大或片面宣传交易业绩,并公布自己的交易策略或交易指令,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居间人在期货行业规范发展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规范、不正当的期货居间行为有时也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由于居间人非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不属于证券期货监管的直接监管对象,所以目前对居间人的管理和约束主要通过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来实现。在行业自律层面,2021年9月中期协颁布实施的自律规则《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对期货居间人的明确规范管理要求。虽然期货公司和居间人的民事委托法律关系导致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半径仍然十分有限,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带单喊单”行为因涉嫌刑事犯罪,甚至到刑事处罚。 

因此无论是居间人还是期货公司均不可在展业活动中存侥幸心理,居间人应严格遵守居间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居间合同约定,期货公司应压实居间人义务,加强内控管理,对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投资者应当远离“带单喊单”行为,了解其违法违规性和致损后维权的困难,牢记“投资有风险”,充分评估期货投资的风险和自身的承受能力,为自己的期货投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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